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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产品获刑

浏览次数:1821 次  发布时间:2017-05-02  

为牟取暴利,潘某甲、潘某乙、张某某从外地购进大量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进行销售,结果还没有销售就被查获。4月2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的终审判决,被告人潘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10000元;被告人潘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潘某甲、潘某乙、张某某自2014年6月起,从江苏省常州市、丹阳市购进大量通用系列的汽车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在兰州市等地销售谋利。2015年11月4日,兰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雁兴路21号甘肃农垦大厦地下室抓获被告人潘某甲、张某某,查获2115件汽车配件,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668491元。被告人潘某乙于2015年11月17日投案自首。

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张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潘某甲负责进货和销售,是主犯,被告人潘某乙、张某某负责发货等工作,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属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一审判决被告人潘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10000元;被告人潘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潘某甲等人均不服,遂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兰州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潘某甲、潘某乙、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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